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2年度,586號
TCDM,102,附民,586,2013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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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586號
原   告 黃昭允
被   告 陳宜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卓進仕
                  法 官 朱光國
                  法 官 鍾堯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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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