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2年度,580號
TCDM,102,附民,580,20131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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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580號
原   告 陳坤櫻
被   告 廖家宏
      張月容
      洪聖欽
      黃建豪
      謝明宗
      黃耀德
      廖文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2年度易字第2051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與陳宜甫劉滋琪給付原告新臺 幣(下同)10萬元及自民國102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其陳述略稱:被告等於102年2月20日12時30分許,以不 詳女子撥打電話予原告,佯稱係原告朋友林美隆,藉口需錢 孔急向原告借款10萬元,並交代不得向林美隆之夫提起,被 告原欲親自向原告拿取,後藉故請原告匯款,致原告陷於錯 誤,請原告之夫沈榮華依指示於同日14時28分許,前往華泰 銀行營業部匯款10萬元至兆豐銀行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 0號莊三德帳戶等語(陳宜甫劉滋琪部分另裁定移送本院 民事庭)。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 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院102年度易字第2051號被告陳宜甫等詐欺案件,其中 原告為被害人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16 95、11875、11925號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所示犯行部 分,其行為人係被告洪聖欽劉滋琪龍更新(另由檢察官 偵辦中)及其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同案被告廖家宏、張月 容、洪聖欽謝明宗黃耀德廖文憲並非該犯行之起訴被 告,且非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原告對之提起請求損害賠



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而其假執行之 聲請,亦失其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堯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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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