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398號
原 告 陸惠君
被 告 吳俞霈
吳酧明
吳淑芬
上列被告妨害家庭案件(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2136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迄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 計算之利息。其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 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被告吳俞霈被訴妨害家庭乙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 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 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芳
法 官 賴恭利
法 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