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4773號
TCDM,102,聲,4773,2013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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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7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慶陽
具 保 人 林昱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2 年
度執聲沒字第30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昱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受刑人黃慶陽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 幣10萬元,由具保人林昱仲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二、茲該受刑人業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許國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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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