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6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勝璋 2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4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勝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勝璋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 請裁定等語。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 年 1 月23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 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 第50條規定: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 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 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依修法前刑法第50 條規定,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刑處 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一律併合處罰, 其目的在使受刑人得依同法第51條各款規定,享有併合處罰, 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最高法院98年度臺抗字第697 號裁 定參照)。惟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會減免受刑人之刑 期,且修正前刑法第50條之規定已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 利益,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新修正公布之刑法第50條之規 定較有利於被告(另參見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第1 次刑事庭庭 長、法官會議決議)。
本件受刑人李勝璋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6 罪,經本院 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 、 2 等2 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編號3 至6 等4 罪曾 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年2 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見 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10月22日聲請合併執行狀 )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洪千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李勝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⒈ │ ⒉ │ 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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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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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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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0年12月31日 │100年5月10日 │100年11月11日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 │署101 年度毒偵字第 │署100 年度毒偵字第 │署101 年度偵字第1309│
│ │209 號 │2610號 │、13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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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1 年度中簡字第503 │101 年度簡字第7號 │101 年度訴字第555號 │
│實│ │號 │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1年2月20日 │101年1月12日 │101年1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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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1 年度中簡字第503 │101 年度簡字第7號 │101 年度訴字第555號 │
│決│ │號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1年3月12日 │101年3月26日 │102年3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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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否 │
│或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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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 │署101 年度執字第4141│署101 年度執字第3906│署102 年度執字第2710│
│ │號 │號 │號 │
│ ├──────────┴──────────┼──────────┤
│ │編號1 、2 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刑期自│編號3 至6 定應執行刑│
│ │101 年6月12日起至102 年4 月11日止 │為有期徒刑4 年2 月,│
│ │ │刑期自102 年10月12日│
│ │ │起至106 年10月12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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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⒋ │ ⒌ │ 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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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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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11月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3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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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0年12月1日 │100年12月3日 │100年12月30日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 │署101 年度偵字第1309│署101年度偵字第1309 │署101 年度偵字第1309│
│ │、1310號 │、1310號 │、13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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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555 號│101 年度訴字第555號 │101 年度訴字第555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1年12月25日 │101年12月25日 │101年1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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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555 號│101 年度訴字第555號 │101 年度訴字第555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2年3月4日 │102年3月4日 │102年3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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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或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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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 │署102 年度執字第2710│署102 年度執字第2710│署102 年度執字第2710│
│ │號 │號 │號 │
│ ├──────────┴──────────┴──────────┤
│ │編號3 至6 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年2 月,刑期自102 年10月12日起至│
│ │106 年10月12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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