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4509號
TCDM,102,聲,4509,2013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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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5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國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國煌因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案受刑人施國煌行為後,刑法第50條 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月25日施行,修正 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 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 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 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 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 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而修正 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數罪併罰案件,有得易科罰金、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時,不得 併合處罰(即不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需 由受刑人自行決定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受刑人 若有請求時,則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再依 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之;反之,受刑人若未為請求,則 檢察官不得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故比較修正 前後之規定,數罪併罰案件,如宣告刑中有得易科罰金、易 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時,除 經受刑人本人(不包括受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此與刑 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之規定不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 行刑者外,檢察官尚不得依職權逕向法院為聲請。足見修正 後之規定,使受刑人取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利益, 受刑人於裁判時,雖未能因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 利益,惟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 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應以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較有利於



受刑人,而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二、經查,受刑人施國煌因如附表所示之2罪,經先後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書、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為證。受刑人犯附表編 號2所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1所示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 書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既於102年11月1日具狀 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 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考,則聲請人依刑法 第50條第2項規定,就附表所示之2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本 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 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鄭舜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附表:受刑人施國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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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偵查年度│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
│ │罪 名│宣告刑 │犯罪日期│及案號 ├──┬───┬────┼──┬───┬────┤備 註│
│號│ │ │ │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
├─┼───┼────┼────┼────┼──┼───┼────┼──┼───┼────┼───┤
│1 │施用第│有期徒刑│101年7月│臺中地檢│臺中│101年 │102年8月│臺中│101年 │102年9月│臺中地│
│ │一級毒│7月 │16日 │101年度 │地院│度訴字│27日 │地院│度訴字│16日 │檢102 │
│ │品 │ │ │毒偵字第│ │第2309│ │ │第2309│ │年度執│
│ │ │ │ │2162號 │ │號 │ │ │號 │ │字第10│
│ │ │ │ │ │ │ │ │ │ │ │778號 │
├─┼───┼────┼────┼────┼──┼───┼────┼──┼───┼────┼───┤
│2 │施用第│有期徒刑│101年7月│臺中地檢│臺中│101年 │102年8月│臺中│101年 │102年9月│臺中地│
│ │二級毒│4月 │16日 │101年度 │地院│度訴字│27日 │地院│度訴字│16日 │檢102 │
│ │品 │ │ │毒偵字第│ │第2309│ │ │第2309│ │年度執│
│ │ │ │ │2162號 │ │號 │ │ │號 │ │字第10│
│ │ │ │ │ │ │ │ │ │ │ │77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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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