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4432號
TCDM,102,聲,4432,2013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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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4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吳根雷
受 刑 人 吳柏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102 年度執聲沒字第
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受刑人甲○○犯強制性交案 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 幣2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 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 之保證金,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保釋後,所犯強制性交案件業已判決確定,於 執行中經檢察官合法傳喚、拘提無著,顯已逃匿之事實,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 事被告現金保證書、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拘票、員警拘提未獲報告書、在監在押紀錄表、 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 表等存卷可憑。本件聲請經核屬實,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 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游秀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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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