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中秩字第四三四號
移 送機 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七月十日中分三刑字第
七0二九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圖得利與人姦淫,處拘留參日。
扣案之新台幣貳仟元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九十年六月二日晚上七時三十分許。(二)地點:台中市○區○○路二五八巷二十八號 (欣亞商務旅館二0六室)。(三)行為:與成年男子蔡偉翰姦淫,代價新台幣二千元。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核與關係人蔡偉翰於警訊中供述情節相符。(二)扣案之新台幣二千元可資佐證。
(三)台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檢查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三、扣案之新台幣二千元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得之物,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