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4097號
TCDM,102,聲,4097,2013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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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0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建銘
      李 昊
      張榮祺
      王榮興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 年度聲
沒字第21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撲克牌壹副及賭資新臺幣壹仟零伍拾元,均沒收。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員警於民國102 年 8 月17日晚上8 時2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 段0 號黃向 日葵茶坊,查獲被告柯建銘、李昊、張榮祺王榮興等4 人涉 犯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 年8 月 22日以102 年度速偵字第32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 賭具撲克牌1 副及賭資新臺幣(下同)1,050 元,係當場賭博 之器具及賭檯上之財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第266 條第 2 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按違禁物不論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 定有明文;再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同法第266 條第2 項亦有明定。經查:被告4 人所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以102 年度速偵字第3290號為不起訴處分,於102 年8 月22日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 開偵查案卷屬實。而本件扣案之撲克牌1 副及賭資1,050 元, 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上之財物,此業據被告4 人供 承在卷(見偵卷第17頁以下),應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 266 條第2 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千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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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