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6年度,2175號
TPEV,106,北小,2175,2017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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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北小字第217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闕顗軒
被   告 許俐婕即許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壹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零壹佰玖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表:
┌──────┬──────┬────┬──────┐
│ 請求金額 │ 計息本金 │週年利率│利息起算日 │
│(新臺幣) │(新臺幣) │ │ (民國) │
├──────┼──────┼────┼──────┤
│20,198元 │20,198元 │18.25% │自94年11月10│
│ │ │ │日起至94年12│
│ │ │ │月14日止 │
│ │ ├────┼──────┤
│ │ │ 20% │自94年12月15│
│ │ │ │日起至104年8│
│ │ │ │月31日止 │
│ │ ├────┼──────┤
│ │ │ 15% │自104年9月1 │




│ │ │ │日起至清償日│
│ │ │ │止 │
└──────┴──────┴────┴──────┘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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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