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2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國瑞
選任辯護人 劉 喜律師
被 告 陳精輝
選任辯護人 廖本揚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13日所為刑事
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102 年度偵字第20217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1 年度偵字第21017 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刑事判決文字, 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法院得參 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部份,有如主文所示之誤 寫,爰依上揭說明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玲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