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275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智皓
黃世興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施驊陞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
字第101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莊智皓係北京營造有限公司(址設臺中 市○○區○○○○路000號1樓,下稱北京營造公司)之負責 人,被告黃世興受僱於北京營造公司,從事裁板、包裝、出 貨等工作,並為工廠主管。被告莊智皓、黃世興負有員工教 育訓練與維護廠房機器設備安全之職責,均係從事業務之人 。告訴人何岸錡於民國101年7月受被告莊智皓雇用為暑期工 讀生,工作地點為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0弄00號B 棟之3。被告莊智皓、黃世興本各應注意應對新雇勞工或在 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安全衛 生教育訓練,並訂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自動檢查計畫 與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且雇主對於鑽孔機等旋轉刃具作業, 勞工手指有觸及之虞,應明確告知並標示勞工不得使用手套 ;而依當時之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其2人詎仍疏未 注意,於101年7月9日下午,由被告黃世興經被告莊智皓指 示,指派告訴人從事具有相當高危險性之鑽孔機操作,且事 前亦未給予告訴人足夠之教育訓練,即命告訴人戴手套開始 操作鑽孔機。告訴人即因未接受足夠之訓練,對北京營造公 司所提供之鑽孔機操作不甚熟稔,復於操作過程中,右手手 套遭鑽孔機勾到導致右手被鑽孔機捲入,致告訴人受有右手 機器捲入造成併中指伸指肌腱斷裂及撕裂傷之傷害。因認被 告莊智皓、黃世興均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 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何岸錡告訴被告莊智皓、黃世興業務過失 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莊智皓、黃世興均係觸犯刑法第28 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
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二人已於102年11月28日與告訴人 成立調解,告訴人並已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卷附之本院調 解程序筆錄、102年11月28日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見本院 卷第39頁至第40頁)可參,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鏗普
法 官 劉敏芳
法 官 陳翌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明倫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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