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1883號
上 訴 人 胡俊煌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一0二年度偵字第八五六九號)
,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 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二項、第 三項、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 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 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 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 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 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最高法院九十 七年度臺上字第八九二號、第三二六七號判決參照)。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於民國一0二年八月二日收受本案判 決後,雖於一0二年八月十二日具狀聲明上訴,惟該上訴狀 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有本院送達證書及被告提出之刑事 上訴狀可稽,嗣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亦未補提上 訴理由,經本院於一0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 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於一0二年十月二十九 日由被告親自收受,有本院裁定書及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被 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亦有本院收 文資料查詢證明、刑事紀錄科查詢表足憑,揆諸上開說明, 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春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