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侵附民字第45號
原 告 代號0000-000000(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賴宗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鈞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簡璽容
法 官 王品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慕先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