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侵附民字,102年度,45號
TCDM,102,侵附民,45,2013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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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侵附民字第45號
原   告 代號0000-000000(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賴宗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鈞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簡璽容
                  法 官 王品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慕先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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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