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02年度,69號
TCDM,102,侵訴,69,2013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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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000年度侵訴字第6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偉恩
選任辯護人 謝岦峻律師
      黃文崇律師
      許哲嘉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1年度偵
字第231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甲○○與甲○(代號0000000000號,為成年 人,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下稱甲○)前係臺中市某高級中 學不同班之同校同學,並經朋友介紹而認識。甲○○於民國 101年9月12日15時許,以所持用之門號0982號(全碼詳卷) 行動電話發送簡訊予甲○持用之門號09XX(全碼詳卷)行動 電話,邀約甲○一起吃飯,雙方即以互傳行動電話簡訊及撥 打行動電話之方式,約定於同日17時許,在位於臺中市某大 學校區(為免揭露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修正起訴書 此部分之記載)見面。二人見面後,因甲○感覺身體不舒服 ,欲找地方休息,甲○○即提議可至其位在臺中市○里區○ ○路000巷0號之住處休憩,經甲○詢問甲○○其父母有無在 家,甲○○告知甲○有在家後,甲○即表示同意。甲○○旋 騎乘機車搭載甲○至其上開住處,並將甲○帶至其上開住處 四樓之房間內,甲○進入甲○○房間後,即躺在房間內之床 上休息,詎甲○○竟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亦躺到甲○旁邊 ,違反甲○之意願,將手伸進甲○內褲,以手指插入甲○陰 道,雖經甲○反抗,然甲○○竟又以強制之方式,脫掉甲○ 之內外褲,再以手及身體壓制甲○,以此強暴之方法,將其 陰莖插入甲○陰道抽動,嗣即射精在甲○之肚子上,而對甲 ○為強制性交得逞。後甲○返回其住處,因其男友乙男(真 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乙男)發覺甲○神情有異,經詢問甲 ○始告知上情,甲○並於翌日(即13日)報警處理。因認甲 ○○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嫌。二、公訴意旨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 嫌,係以被告之供述、證人即被害人甲○、證人乙男、被告 之父孫永興、祖父孫振昌之證述,及甲○提出之案發後被告 與甲○間互相傳送之行動電話簡訊翻拍照片 7張、52張、甲 ○所持用之上開行動電話自101年5月1日起至101年10月28日 止之雙向通聯紀錄、上開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被告



持用之上開行動電話之申請人基本資料、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錄表、被告提出之住處社區車庫監視攝影機影像光碟及勘驗 筆錄、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性侵害案件驗證同意書、疑 似性侵害案件證物採集單、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 、受理疑似性侵害案件驗傷採證光碟等為其論據。三、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強制性交犯行,辯稱:我與甲○係同 學關係,曾與甲○發生3次性行為,第1、2次發生在99年約3 至4月份,在我房間內,第3次在101年9月12日17時許,也是 在我房間內,是彼此有好感所發生,當日約13時我傳簡訊給 甲○邀她吃飯,她說17時許下課去她學校載她,後來她說還 不餓想找地方休息,我就提議去我家,她說好,到我家之後 進入我房間我就在玩電腦,她則躺在我床上休息,然後我躺 在床上,對方主動脫掉內衣,我就靠過去撫摸她胸部,對方 沒有拒絕的意思,就很自然發生性行為,後來她還在我房間 內睡覺直到當日19時20分左右才起床和我一起下樓,出房門 及下樓時有遇到我爸爸及爺爺,她都有跟他們打招呼,當日 與甲○發生性行為時,甲○沒有表示不願意,我跟她發生性 行為都是兩情相悅之下發生,而且發生當下對方也都很配合 ,甚至期間也有男下女上等做愛體位,對方絕對是欣然同意 之下發生,我不知道事後為何她會對我提告等語。辯護人則 為被告補充辯稱:甲○前已與被告有兩次性行為經驗,且到 被告房間後即自行將內衣脫掉,躺在床上休息,可證甲○有 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之意願,又甲○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之前、 中、後,均無任何呼救或告知被告家人之情形,甲○身上亦 無因抗拒而有任何外傷或衣物毀損之情事,足證被告並無以 暴力或違反甲○意願之情事;又甲○與被告性行為過程中二 人尚變換體位,除男上女下體位外,亦採女上男下體位,若 甲○非出於自由意願,被告如何能強迫甲○以此體位為性行 為,可證甲○確係出於自由意願與被告發生性行為;另甲○ 於發生性行為後仍放心在被告房間睡覺達1、2個小時,於離 開後且滿臉笑意與被告家人打招呼,如此行徑與一般性侵害 被害人完全不同,足證其指訴不實;又簡訊內容係因被告一 時忽略甲○交待渠 8點要補修學分之事,較晚喚醒甲○,導 致甲○唯恐遲到而對被告略有怪罪之意,嗣被告始會傳該幾 通簡訊給甲○;再此案經(被告學校)南開科技大學性別平 等委員會調查結果,亦認定被告並無性侵甲○;更何況甲○ 也沒有說被告有言語恐嚇,而甲○到被告家之後,也知道被 告很多家人都在,甚至在四樓被告房間隔壁還有他爺爺在, 她如果求救是可以避免強制性交,可是她沒有採取這樣的行 為,並不合理,事後兩人還在房間裡抽菸、聊天,足見本件



沒有違反甲○意願;又以甲○所述及傳簡訊的時間是10時59 分到11時初,可知甲○應該是在回去之前就在傳簡訊內容, 既然11時還有辦法傳簡訊,怎會故意跟男朋友講沒電,可能 是甲○不希望事情被她男朋友知道,所以故意跟他說沒電, 手機再刻意關掉;又甲○何以要自己跟男朋友講這些事,恐 係甲○嘴唇瘀傷在外觀看得出來,怕男朋友追問要怎麼辦; 是本件沒有確切證據可以證明被告犯妨害性自主罪,請予被 告無罪之諭知等語。
四、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 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 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 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應依證 據,為刑事訴訟法所明定,故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 ,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 能遽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 第1831號判例參照)。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 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 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 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 ,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 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 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又刑 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 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 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 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 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 128 號判例參照)。
五、經查:
(一)被告與甲○係高中同校不同班而認識之同學,於101年9月 12日15時許,被告以所持用之上開0982門號行動電話發送 簡訊予甲○持用之上開09XX門號行動電話,邀約甲○一起 吃飯,甲○回電話同意後,雙方又以互傳簡訊方式聊天, 期間被告向甲○表示愛意,甲○回說「你又不乖」,且其 已有男友,其與被告「不可能」,被告則表示會等甲○, 並希望甲○告知對伊是否有感覺,甲○未正面回應,嗣於 同日16時許,甲○傳簡訊告知被告可以出門了,雙方約在 甲○學校前見面,二人見面後,約17時許,由被告騎機車



載甲○至被告住處,當時被告住處尚有其父親、母親、祖 父母、妹妹在家,均知甲○到訪,甲○與被告至其上開住 處4樓房間內,不久兩人在該處發生性行為1次,事後甲○ 在被告房間睡覺至19時許,由被告叫醒甲○後騎機車載甲 ○至學校上課等情,為被告所承認,核與證人即被害人甲 ○(詳下列所述)、證人即被告父親孫永興、證人即被告 祖父孫振昌於偵訊時之證述(見偵卷第29頁背面)相符, 復有被告上開門號用戶資料查詢結果【申辦人孫永興】( 見偵卷第42頁)、被告與甲○互傳簡訊內容之手機翻拍照 片影本38張、甲○所持用上開門號申登資料(附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不公開卷資料袋)、被告住處社區車庫監 視器翻拍照片 7張及檢察官勘驗筆錄(見偵卷後附證物袋 、偵卷第18頁正背面)足憑,固堪信實。惟本案爭執,在 於甲○指訴其曾一再表示「不要」,且有反抗,被告係以 強暴手段違反其意願與之性交,被告則予否認,並以前詞 置辯。
(二)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其陳述 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 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參照)。是本件證人即告訴人甲 ○之上開指訴,實應細究其證述內容,並調查其他證據, 以審認其陳述之真實性。茲就證人甲○之證詞分述如下: 1.證人甲○於101年9月13日警詢時證稱:我與被告係高中同 校不同系同學,在高中2年級時經朋友介紹認識,大約2年 多時間,平時以簡訊連絡,很久沒連絡,昨天(12日)他 以簡訊連絡問我要不要一起吃飯,我們約在學校前見面, 見面後我們討論要吃什麼,一直沒想到要吃什麼,我身體 又不舒服,想找地方休息,他提議去他家休息,他就以他 的機車載我去他家中休息,到他家時大約是下午 5時;當 時他阿公、阿媽、媽媽、妹妹都在家,都知道我去他們家 ;我們到他家後直接至他房間休息,我躺在床上休息,他 在旁玩電腦,我有出去上廁所,回來後繼續在床上休息, 他就靠過來躺在我身旁,以手指伸進我牛仔長褲內插入我 的陰道內,我叫他不要用,他不理我,因他的身材壯碩, 他突然暫停一下,又靠過來,並脫掉我的內外褲,他的力 氣很大,我沒有辦法躲避,他自己將身上的衣服都脫掉, 我很害怕,就用棉被包在我身上,他將棉被拉開後,直接 以其性器官插入我的陰道內,我一直叫他不要用,並且打 他胸口,他不為所動,並把我的手壓住,繼續侵害我,直 到他射精為止;他侵害我之時以手壓住我的手不讓我反抗 ;當時我沒有呼救,因為他把音樂開的很大聲,外面根本



聽不到我的聲音;我用力推他,並把他的手推開,我的嘴 唇有被他親咬到瘀傷,事前他有傳簡訊說他愛我,事後他 騎機車載我至學校,我再自己騎機車離開;被告沒有使用 保險套,他射精在我肚子上,擦拭的衛生紙在他房間內的 垃圾桶內;他沒有強迫我沖洗身體或以衛生紙擦拭,衣物 也沒有破損;晚上回家後我有告訴我男朋友,101年9月13 日在警方陪同下至中港澄清醫院驗傷採證,我被性侵後感 覺不舒服,很無奈等語(見警卷第6至10頁)。 2.於101年11月7日偵訊時證稱:案發前大約半個月以上沒有 和被告聯繫,約2至6月間曾與朋友及被告去買上課用的材 料;案發當天他先傳簡訊給我,內容是你有沒有空,要不 要一起去吃飯,我下課有看到,就回撥電話給他說OK,他 問我為何不傳簡訊,我就掛掉電話傳簡訊給他表示好,我 傳簡訊說現在還在開班會,等開完班會再跟他聯絡,我快 要開完班會時,傳簡訊給他,跟他說可以出門了,約在學 校前;我說身體不舒服,他提議去他家,我有問他,他爸 媽有沒有在家,他說有,我就說好,他就騎機車載我去他 家休息,他載我到他家之後,他就帶我上去他房間,進他 家到他房門途中我碰到他媽媽、妹妹、奶奶,我印象中他 家二樓是廚房和客廳,三樓有一間房,是他爸媽、妹妹房 間,四樓有兩間房,是他爺爺和他的房間,我進他房門之 後,我們有先聊一下,因為我想上廁所,我就出房門去廁 所,有碰到他爺爺,我有跟他點個頭,我上完廁所就進房 間,我坐在床上休息,他在玩電腦,我在上廁所期間他幫 我用好床鋪,所以我之後也有躺在床上休息,也有蓋棉被 ,他的床是雙人床,有兩個枕頭,我躺其中一個枕頭,他 玩電腦時有開音樂,我剛到他家進房間,他就放音樂了, 音樂的風格有搖滾的,還滿混亂的,很多種,音樂很大聲 ,他後來靠近床鋪,他有開始意圖想要接近,本來我跟他 都在抽煙,他在電腦桌前抽,我在床上抽,接著他開始靠 近床鋪擠我,我就跟他說,不要亂來,但是他沒有停止, 他就把我往床鋪裡面擠一點,接著他就躺在我旁邊,接著 我們聊天到一半,他想要發生性關係,一開始擁抱我,用 手撫摸我的胸部到下體,這時候我都有推他,但是他不停 止,我說不要,但是他還是繼續下去,撫摸之後就手指伸 到我的褲子,手指插入我的陰道內,我也有反抗,我有推 他和打他,我叫他不要用,但是他不理我,接下來他開始 脫我的褲子,包括外褲、內褲,但是沒脫我的上衣,我因 為身體不舒服,加上他的身材有肌肉,我力氣不夠反抗, 他就脫掉他的內褲、外褲、上衣,他在床上一隻手壓著我



,另一隻手脫我的褲子,我有轉動身體,但是他的力氣很 大,他脫完他的衣服、褲子,就把我的兩隻腿拉開,把他 的性器官插入我的陰道內並前後抽動,大約10分鐘之後, 他射精在我的肚子上;他的性器官插入我的陰道內,一開 始我有反抗,我說不要、不要用,也有用手打他,但是他 仍然繼續用,他用手和身體壓制我,他性侵害過程中,音 樂是開著,而且音樂很大聲;被告當時沒有戴保險套,在 過程中,他親我的嘴唇,親的很大力,造成我的嘴唇瘀傷 ;他射精完後,我就不理他,就用自己帶的濕紙巾把自己 的外陰部擦一擦,肚皮上的精液是他擦的;我們從進房間 後至發生性行為不到10分鐘;事後我因為身體不舒服,所 以在他床上睡覺,他在玩電腦,我晚上還有課,他就騎機 車載我回學校,我自己騎機車去上課的地方;在性侵害過 程中,都是他在上面其在下面,但是後來他有換姿勢,其 半趴著,他在後面,那時我就沒反抗了,因為我已經沒力 氣,但是心裡是不願意的,另外還有我在上面,他在下面 的姿勢,是他把我拉到上面的,我也不願意,但是沒有力 氣反抗,過程中我都有說不要;我下課後是回去我和男友 同住的地方,剛開始我沒有告訴男朋友,是我男朋友覺得 怪怪的,我才告訴他;我和男朋友是97年10月29日開始交 往,跟他的感情一直都很穩定,跟他性生活也很正常;( 問:你既然知道被告對你有意思,想要追求你,你為何放 心和他到房間?)因為我和他是朋友,想說有一段時間沒 見面,而且我都很相信朋友;我離開他房間到他家的車庫 搭乘機車時,在一樓車庫有碰到他爸,我有打招呼,我只 有點頭而已,我面無表情;我曾經和被告發生過性行為, 在高中二年級剛開始認識沒多久,發生過兩次,都在他家 他的房間內發生性關係,那時候我們不算是男女朋友;因 為那時候覺得他還不錯,那時候和我現任的男朋友已經有 交往,但還不穩定等語(見偵卷第16至18頁背面)。 3.於 101年12月18日偵訊時再證稱:(問:你身體不舒服為 何在被告房間裡還抽煙?)抽煙還好;我進被告房間後, 有主動將內衣脫掉,再放到被告的枕頭下,因為我要休息 和睡覺,我睡覺都不會穿內衣,我只有脫內衣,我注意到 他沒有在看,就趕快脫掉,並將內衣塞到枕頭下面;我記 得被告剛開始脫我褲子時有親我嘴巴,性交過程中也有親 ,都很大力,我事後才發現有瘀傷;之前的那兩次性行為 ,被告好像都沒有戴保險套,這次性侵害他沒有問我要不 要戴套,之前兩次性行為他都有問我是不是安全期,這次 性侵因為他沒有戴保險套,所以我在他快結束時,我跟他



說「你不要給我射在我裏面」,當時我是非安全期,而且 在性侵害前,我也有跟他講我是非安全期;(問:被告表 示之前那兩次性行為,你的衣服及褲子都是你自己脫的, 是否如此?)我忘記了,因為那兩次算是半推就;這次性 行為過程中,有三種體位,我說的才是實在的;這次被性 侵害後,我是直接睡著,晚上將近 7點時是被告叫我起床 的,我去他家的路上就跟他說我晚上 8點要上課;阿公的 門是開著,我看到阿公只有點頭,我回去的時候,阿公門 是關著的;事後我在他房間睡覺,因為我已經很累,且我 本來身體不舒服,我又沒有車,手機剛好沒電;我男朋友 本來不知道我和被告曾經發生過兩次性行為,是這1、2天 ,我才跟他說的,我男友知道後,心情沒有很平穩,但還 可以忍耐等語(見偵卷第34至36頁)。
4.於 102年10月25日本院審理時又證稱:我和被告認識時有 感覺被告要追我,他追我就是下課後會聊天,會傳簡訊, 有時還會跟同學一起出去,那一段期間我已有固定男朋友 ,就是乙男;乙男知道有人在追我,但他不清楚是誰;我 之前有到被告家兩次,一次是因為跟同學出去,穿制服不 方便,去他家換便服,還有一次是去他家玩,和被告發生 性行為就是這兩次;(檢察官問:有沒有妳去他家,但沒 有發生性關係的情形?)好像沒有;這兩次算是被告誘惑 吧,我就年輕蠻愛玩;我 100年高中畢業,畢業後就沒跟 被告聯繫過;案發這次不知道被告為何會突然聯繫;高中 畢業後算有1次聯繫,大概隔半年有1次和被告及同學出去 買東西,再來就這 1次;本案當天我有跟乙男說要和朋友 出去;那時被告家人都在,可是我不敢求救,因為怕被他 家人看到我沒有穿褲子;之前兩次與被告在他家中發生性 行為,被告都有開音樂,都開很大聲;被告是在脫我褲子 的時候,有順便脫他自己的衣褲,全部脫光;被告有先親 我,我就不讓他親,被告還是很大力的親,那時我有很明 確跟被告講叫他不要這樣,他有說我們都有過關係,為何 這次不行,我就說那是那時候,跟這次又不一樣,而且我 不想再讓我的男朋友受傷;事後我趕不及上課,我有遲到 ,但遲到沒有關係;當天晚上我是快11點和男朋友碰面, 就很緊張、很難過,因為他覺得我怪怪的,一直在問,我 才跟他說的;當天使用的手機大約在下午 5點多的時候沒 電,所以在被告家中是沒電的狀態;在性侵過程中被告是 坐在我的身上,他的雙手壓著我的手;(辯護人問:照妳 這樣講,被告怎麼有辦法脫妳的褲子?)他是一隻手壓著 我兩隻手,一隻手脫我的褲子;結束後我和被告有在他房



間抽煙,也有小聊天;我是回家後才發現嘴唇瘀傷,瘀傷 的狀況從外觀看得出來,到現在這個傷還有;我是剛回到 家不久才和被告互通簡訊,我是在客廳傳簡訊,我不知道 乙男知不知道;案發當天,被告約我見面時,他有在簡訊 裡面表達還是喜歡我想要追我,有提到他愛我,我有回答 說你又不乖;我學校到被告家,騎車過去要20、30分鐘, 學校離乙男住的地方騎車要30、40分鐘;我整個過程都有 說不要,被告陰莖插進去,剛開始抽動時,我還有說,到 最後我認為我沒有辦法抵抗他的力氣,我才放棄;我不記 得換過幾種體位,一開始是我在下面,他在上面,後來有 我趴著,他從後面進來,還有他站到床下,我在床上的情 形,變換體位的時候,他都有將陰莖取出來,等變換完體 位再插進去,我還是有抵抗,就是扭動身體,不讓他放進 去,被告有用強制手段;事後是我提議要抽菸,我後來抽 完菸就躺在床上,就在被告家中睡覺,我是倒頭就睡;我 男朋友不喜歡我抽菸,在家裡是不能抽煙的,我男友如果 知道我在外面抽菸,他會生氣;我去被告家是因為在被告 家可以抽菸,所以我自己帶打火機和菸過去;我有把內衣 脫起來放在枕頭下,他當然有看到,因為我可能沒有放得 很裡面,所以被告就把它拿起來,他當然就看到了;他是 躺在床上,將我的內衣拉出來,他有問我為什麼把內衣脫 掉,我說睡覺我都會脫內衣,他將內衣抽出來,內衣在他 手上,我把它拿回來又塞回去;發生事情後,我有跟被告 說你這樣子我要怎麼面對我男朋友;前兩次和被告的性行 為,我在性平會說是「兩情相悅」,是因為不在乎,後來 跟檢察官說那兩次也是「半推半就」,真的就是半推半就 ,所以「兩情相悅」、「半推半就」都是同樣的意思,那 時的性關係我不是很重視,那也不算到達兩情相悅,只是 身體需要,那兩次我也會有所掙扎,心理想說應不應該要 繼續下去,後來又繼續下去,所以這種情況就是「半推半 就」,那兩次我也是有推他,但沒有推的很大力,剛開始 也有跟他說不要,後來完成性行為,是因為那時候就覺得 沒什麼等語(見本院卷第59頁正面至第73頁背面)。(三)就證人甲○上開證述,甲○明知被告對其有愛意,且前次 兩度至被告住處,均在兩相情願下,在被告房間內與被告 發生性行為,此次其與被告進入被告房間,兩人先在房間 內抽煙,甲○與在玩電腦之被告聊天後,躺在被告房間床 上休息,且脫下內衣,未避諱被告在場並看見,之後被告 上床躺到甲○身邊,兩人又再聊天,此後兩人發生性行為 時,復曾變換多種體位,其中男下女上姿勢,尤須甲○配



合始得完成,況被告性交時未戴保險套,甲○先跟被告講 現非其安全期,最後還說「你不要給我射在我裏面」,性 行為後,甲○並與被告一同抽煙、聊天,又因為疲累而倒 頭睡在被告床上,至該日19時許始由被告將其叫醒,並以 機車載送甲○至學校上課,證人即被告父親孫永興於偵訊 時證稱:我的書房在車庫旁邊,看到被告與甲○下樓梯, 甲○還向其打招呼,被告拿安全帽給甲○,兩人同時出去 離開車庫等語(見偵卷第29頁背面)。綜合上開情節,實 難確信告訴人甲○指訴被告係以強壓其手部及身體之強暴 方式,且在其抵抗並推拒被告及喊叫不要之情形下而對其 性侵等陳述,已達無可懷疑而足憑信之程度。又案發當時 ,被告家人多人在家,案發地點之被告房間隔壁,尚有被 告祖父在場,證人即被告祖父孫振昌於偵訊時證稱:我的 門都打開,他們進去房間,就沒有動靜,也沒有聽到什麼 聲音等語(見偵卷第29頁背面),更難補強告訴人上開指 訴為真。此外,甲○描述其遭被告壓制而脫衣褲之情節, 尚非一致,且其警偵訊時證稱其說「不要」時,被告係以 身體壓制方式違反其意願,從未提及被告有何言語對談, 於本院審理時卻證稱:跟被告講叫他不要這樣,他有說我 們都有過關係,為何這次不行,我就說那是那時候,跟這 次又不一樣,而且我不想再讓我的男朋友受傷等語,所述 顯然矛盾;又就其未呼救之原因,甲○先稱因被告將音樂 開很大聲,其呼救也聽不到,繼稱因怕遭被告家人看見其 未著下褲而不敢呼救,亦有陳述不一情形,足見告訴人指 訴容有瑕疵,難對被告為不利認定。
(四)又證人即甲○之男友乙男於 101年12月18日偵訊時證稱: 我與甲○在97年間交往,去年12月開始同居;當天甲○電 話告訴我,她要跟別人去吃飯,她的手機快沒電;到晚上 11點,他手機不通,人也還沒到家,我就在樓下等他,後 來她回來時,臉色不對,頭低低的,到房間時,她就抱著 我,我開玩笑問她「你是被強了嗎」,她眼淚就飆下來, 當時快要半夜12點,等她情緒平復時,她說被告帶她去他 家休息,結果就到被告房間,她有點昏昏欲睡,被告就趁 機對她上下其手,之後就發生性侵害行為;甲○到家後沒 有傳簡訊的情形,她就一直抱著我哭等語(見偵卷第36頁 正背面);於 102年10月25日本院審理時證稱:101年9月 12日那天16時許我打電話給甲○,那時候她手機就不通了 ,她有先跟我講手機沒電;我在性平會的陳述是我知道被 告這個人,那時候我有跟她說很多男孩子會跟妳示好或幹 嘛,那個都是對妳有意思,所以妳自己要小心;那時性平



會老師問我這個問題(指南開科技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 會 101年12月11日約談時,調查小組成員詢問案發時被告 家中有無其他人?乙男表示甲○是對其講當時被告家中完 全沒人之事),所以我才會去問我女友,應該是說那時候 問我,他們家裡有沒有人,後來我想說為何老師會問我他 家裡有沒有人,之後我去問她才知道,我就想說完蛋了, 我講說他家都沒有人怎麼樣的;(案發當天)晚上10點半 多她應該就要回來,我打她電話依然是關機沒有通,我就 在我家樓下等,因為我很不安,我看她回來她也是恍神, 她停完車就摟著我,他眼神怪怪的,她回到家後就直接抱 著我一直哭,我說「妳是被強了喔」,然後她就放聲大哭 ,點頭,她哭到半夜,我就跟她說,那不然還是先送醫院 ;甲○哭到半夜2、3點,這個時間我們兩個一直都在一起 ,我沒有看到甲○有傳簡訊這個動作;我是10點40分下去 等甲○,我記得她是超過11點,應該是11點多回來等語( 見本院卷第75頁背面至第78頁正面、第80頁背面至第81頁 正面、第87頁正面)。由上可知,告訴人甲○回家後雖曾 向乙男哭訴遭被告性侵,惟甲○向乙男陳述之被告性侵手 段,係乘甲○昏昏欲睡時對其下手,顯與甲○上開指訴性 侵情節不同,且甲○曾向乙男表示案發時被告家中並無其 他人,此說法亦與事實不符;又乙男證稱甲○回家後並未 傳簡訊,甲○卻證稱:我是回家後換電池,才和被告傳簡 訊等語(見本院卷第88頁正面),以上均容有矛盾。況依 甲○持用之上開門號行動電話自101年5月1日起至101年10 月28日止之雙向通聯紀錄顯示,甲○於101年9月12日17時 02分時尚能接收簡訊(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不公開 卷資料袋所附上開通聯紀錄第37頁背面),與證人乙男所 稱當天16時許其打甲○手機就不通乙節,亦不相符。而案 發後被告與甲○互傳簡訊之時間,係當日晚上22時59分至 23時09分間,有被告與甲○互傳簡訊內容之手機翻拍照片 影本 7張(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不公開卷資料袋) 可稽,再參以證人乙男證稱甲○回家時間係晚上11時多, 益徵甲○與被告傳送下列簡訊時間應在甲○回家之前,則 斯時甲○手機若沒電,何以能用其持用之上開手機門號傳 送簡訊予被告,是甲○證稱本件案發期間其手機沒電乙節 ,更非無疑。另依上開事後被告與甲○互傳簡訊內容之手 機翻拍照片所示,被告於101年9月12日22時59分傳簡訊予 甲○稱:「下課?」,甲○於23時00分回簡訊稱:「摁~ 」,同時被告再傳簡訊稱:「還在生氣?!」,甲○於23 時03分回簡訊稱:「你說呢?!」,被告於23時04分傳簡



訊稱:「應該罷」,甲○於23時07分回簡訊稱:「難道不 該生氣?!」,被告於23時09分傳簡訊稱:「對不起」等 語,核其內容,尚難論斷被告係因何事向甲○表達「對不 起」,本不足為被告不利之認定,且甲○言詞間並未指出 被告曾對其性侵害之事,參以告訴人甲○曾證稱:我有跟 被告說你這樣子我要怎麼面對我男朋友等語,則被告辯稱 甲○恐係因無法面對男友而指訴被告強制性交,非全無可 採。
(五)又澄清綜合醫院出具之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 見偵卷後附證物袋)記載甲○「下唇壹公分瘀傷、其餘無 明顯外傷、處女膜有舊撕裂傷」等語,僅能證明甲○證稱 被告親吻其嘴唇致瘀傷及甲○曾與被告、乙男等人發生性 行為之情屬實。至於公訴意旨臚列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 表、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性侵害案件驗證同意書、疑 似性侵害案件證物採集單、受理疑似性侵害案件驗傷採證 光碟等,則係甲○報案指認被告及同意採證之相關資料, 查證人甲○上開指訴既有瑕疵,尚未達一般人均不致有所 懷疑,而得確信被告係使用強暴或違反甲○意願方式而與 之發生性行為,自難憑為被告有罪認定之證據。六、綜上所述,公訴意旨認定被告涉犯強制性交罪嫌所臚列之證 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且指出證明之方法,亦無 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 據足資證明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之行為,核屬不能證明被告 犯罪,自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簡璽容
法 官 王品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慕先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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