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2年度,20號
TCDM,102,交簡附民,20,2013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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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黃詠瑂
      黃建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鵬越律師
被   告 張湘平
      美商優比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維潔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2年度交簡字第384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
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秋月
                  法 官 王奕勛
                  法 官 簡芳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怜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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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優比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優比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