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交易字第9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蘇專
林佳姵
上列被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
87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李田梅告訴被告孫蘇專過失傷害案件;及 告訴人吳清俊告訴被告孫蘇專及林佳姵過失傷害案件,檢察 官均認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而提 起公訴,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 告訴人李田梅及吳清俊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向本院撤回 告訴,有告訴人李田梅出具之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及告訴人 吳清俊出具之聲請撤回告訴狀與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附卷 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簡璽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玉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