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2年度,1460號
TCDM,102,交易,1460,2013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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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交易字第146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傑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續字
第2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侯傑勛於民國101 年9 月15日下午2 時 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沿臺中市梧棲區港 埠路1 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在左側車道,於該日下午2 時20 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前,應注意汽車 駕駛人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且 按當時天候晴,路面乾燥、無坑洞及障礙物,且日間自然光 線充足,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竟疏未注 意,冒然往右變換車道,適時由告訴人童婉瑄騎乘之車牌號 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亦同向沿前述路段行駛在被告 駕駛前述車輛右後側,亦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保持必要之 應變措施,且依前述客觀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亦疏 未注意及此,致見到被告前述貿然變換車道之駕駛疏失行為 ,一時閃煞不及,告訴人騎乘機車之前側車頭遂與侯傑勛駕 駛之上開車輛左後車尾處發生碰撞,致使告訴人人車倒地後 ,因此受有右膝前十字韌帶和後十字韌帶半月板撕裂、右內 側股骨外側踝軟骨骨折及右髖骨軟化症等傷害,因認被告涉 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童婉瑄告訴被告侯傑勛過失傷害案件,公 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經告訴人於10 2 年11月5 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 稽。依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慧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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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