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2年度,2317號
TCDM,102,中簡,2317,2013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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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中簡字第23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庶桓
      施顏勗修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238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庶桓共同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施顏勗修共同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另補充證人洪國鐙、張啟 仲、陳志恩李權育於偵查之證述外,餘皆均引用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140條第1項、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鏗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國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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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