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2年度,1938號
TCDM,102,中簡,1938,2013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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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中簡字第19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怡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
偵緝字第10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怡玟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劉怡玟已預見任意提供金融機構帳戶與他人使用,將幫助犯 罪集團或不法份子實施詐欺或其他財產犯罪,因缺錢花用, 竟基於縱有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犯罪亦不違背本意之幫 助犯意,於民國101年11月初某日,見網路刊登之貸款訊息 ,主動撥打電話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林先生」之成 年男子聯絡後,即依指示以超峰快遞將其申請之合作金庫銀 行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 碼等物,寄至臺南某處,而將上開銀行帳戶提供與「林先生 」所屬犯罪集團成員使用。該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前開帳戶 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手 法致如附表所示之吳茹萱等人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如附表 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至劉怡玟上開郵局帳戶 ,並旋遭提領。嗣經吳茹萱等人遲未收到貨品,察覺有異乃 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證據:
㈠被害劉怡玟於偵訊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陳瑋瑞林佾嫻吳茹萱吳宛蓉許茂億呂國華於警詢時之指述。
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屯分行101年12月14日合金北屯字第 0000000000函檢送劉怡玟於該行之綜合印鑑卡、交易明細 表、被害人吳茹萱提出之雅虎奇摩拍賣網頁資料、中國信 託銀行存摺影本、被害人吳宛蓉提出之合作金庫銀行交易 明細表、被害人呂國華提出之華泰銀行網路ATM交易明細 表、奇摩即時通對話紀錄、被害人林佾嫻提出之郵政自動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被害人許茂億提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交易明細表、雅虎奇摩公司出具之會員登入網站之IP位 址紀錄資料。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1270號判決要旨參照)。 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



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查被告將其所 有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之林先生所屬詐騙集團成員用以詐騙被害人陳瑋瑞林佾嫻吳茹萱吳宛蓉許茂億呂國華等匯入金錢,係基於 幫助該成員用以詐騙他人財物之犯意,而未參與詐欺取財犯 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一次交付帳戶之 行為,同時侵害被害人陳瑋瑞林佾嫻吳茹萱吳宛蓉許茂億呂國華6人之財產法益,應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 從一情節較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論處。又被告基於幫助之犯 意而為非屬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為幫助犯,爰依 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爰審酌被告 僅因財務困窘,而任意提供帳戶資料供他人詐欺取財,助長 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並擾亂 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危害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兼衡被害人陳 瑋瑞、林佾嫻吳茹萱吳宛蓉許茂億呂國華遭詐騙隻 金額,及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司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被害人│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地點│匯款金額(│




│ │ │ │ │ │新臺幣) │
├──┼───┼──────────┼─────┼────┼─────┤
│1 │陳瑋瑞│詐騙集團於不詳時間,│101年11月 │不詳地點│9000元 │
│ │ │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15日某時 │之自動櫃│ │
│ │ │刊登虛偽之Samsung廠 │ │員機 │ │
│ │ │牌手機拍賣訊息,嗣陳│ │ │ │
│ │ │瑋瑞於101年11月14日 │ │ │ │
│ │ │上網瀏覽該相機廣告後│ │ │ │
│ │ │,陷於錯誤,下標購買│ │ │ │
│ │ │該商品並依指示轉帳。│ │ │ │
├──┼───┼──────────┼─────┼────┼─────┤
│2 │林佾嫻│詐騙集團於不詳時間,│101年11月 │臺南市仁│1萬1100元 │
│ │ │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15日16時06│德區中正│ │
│ │ │刊登虛偽之手機拍賣訊│分許 │路一段之│ │
│ │ │息,嗣林佾嫻於101年 │ │郵局自動│ │
│ │ │11月14日23時許上網瀏│ │櫃員機 │ │
│ │ │覽該手機廣告後,陷於│ │ │ │
│ │ │錯誤,下標購買該商品│ │ │ │
│ │ │並依指示轉帳。 │ │ │ │
├──┼───┼──────────┼─────┼────┼─────┤
│3 │吳茹萱│詐騙集團於不詳時間,│101年11月 │臺北市信│9100元 │
│ │ │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15日12時45│義區逸仙│ │
│ │ │刊登虛偽之Samsung廠 │分許 │路42巷25│ │
│ │ │牌相機拍賣訊息,嗣吳│ │號1樓之 │ │
│ │ │茹萱於101年11月14日 │ │7-11統一│ │
│ │ │11時許上網瀏覽該相機│ │超商內自│ │
│ │ │廣告後,陷於錯誤,下│ │動櫃員機│ │
│ │ │標購買該商品並依指示│ │ │ │
│ │ │轉帳。 │ │ │ │
├──┼───┼──────────┼─────┼────┼─────┤
│4 │吳宛蓉│詐騙集團於不詳時間,│101年11月 │苗栗市大│1萬2000元 │
│ │ │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15日15時03│千醫院內│ │
│ │ │刊登虛偽之iphone 4S │分許 │之合作金│ │
│ │ │手機拍賣訊息,嗣吳宛│ │庫自動櫃│ │
│ │ │蓉於101年11月15日14 │ │員機 │ │
│ │ │時30分許上網瀏覽該手│ │ │ │
│ │ │機廣告後,陷於錯誤,│ │ │ │
│ │ │下標購買該商品並依指│ │ │ │
│ │ │示轉帳。 │ │ │ │
├──┼───┼──────────┼─────┼────┼─────┤




│5 │許茂億│詐騙集團於不詳時間,│101年11月 │不詳地點│5000元 │
│ │ │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15日19時31│之中國信│ │
│ │ │刊登虛偽之拍賣訊息,│分許 │託自動櫃│ │
│ │ │嗣許茂億於101年11月 │ │員機 │ │
│ │ │15日15時許上網瀏覽該│ │ │ │
│ │ │廣告後,陷於錯誤,下│ │ │ │
│ │ │標購買該商品並依指示│ │ │ │
│ │ │轉帳。 │ │ │ │
├──┼───┼──────────┼─────┼────┼─────┤
│6 │呂國華│詐騙集團於不詳時間,│101年11月 │網路ATM │1萬2000元 │
│ │ │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15日15時33│(上網地│ │
│ │ │虛偽之iphone手機拍賣│分許 │點為臺北│ │
│ │ │訊息,嗣呂國華於101 │ │市文山區│ │
│ │ │年11月15日14時許上網│ │木新路3 │ │
│ │ │瀏覽該手機廣告後,陷│ │段280 號│ │
│ │ │於錯誤,下標購買該商│ │2樓之7住│ │
│ │ │品並依指示轉帳。 │ │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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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