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36號
PHDV,102,訴,36,20131112,1

1/1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000年度訴字第36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訴訟代理人 李宜昌 
被   告 劉積良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劉義雄 
被   告 林武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劉義雄與被告劉積良林武材間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二日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被告劉積良林武材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林武材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乙、兩造爭執要旨:
一、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劉義雄即睿瑜貿易社於100年10月17日邀同訴外人OO O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400萬,該借 款目前尚積欠2,620,700元及約定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下 稱系爭債務),業經台南地方法院於102年1月10日核發102 年司促字第235號支付命令,該支付令命並於102年1月26 日 確定。而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原為被 告劉義雄所有,應有部分均為1/3,詎料被告劉義雄竟將系 爭不動產於101年12月12日分別贈與被告劉積良林武材應 有部分各1/6,並於102年1月3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查被 告劉義雄自101年11月17日即未再依約按期繳付原告本息, 且其名下除系爭不動產外,雖尚有坐落台南市○區○○○段 ○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即建號同段0000號房 地(下稱台南市房地),以及坐落澎湖縣湖西鄉○○○段 000 地號土地(下稱湖西鄉土地)等財產,然台南市房地業 經被告劉義雄提供予原告設定最高限額480萬元抵押權以擔 保系爭債務,經原告向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拍賣抵



押物,已先後於102年8月13日、102年9月10日進行第一次、 第二次公開拍賣程序,底價分別為112萬及89萬6千元,均流 標無人應買,而湖西鄉土地業經原告向鈞院聲請假扣押強制 執行,已進入特別拍賣程序,拍賣底價為22萬4千元,至今 仍無人應買。故上開不動產縱使能順利拍出,亦不足以清償 被告劉義雄積欠原告之系爭債務,被告劉義雄顯無足夠資力 清償系爭債務,其將所有系爭不動產贈與被告劉積良、林武 材,顯有減少財產之虞,害及債權人即原告之利益,原告自 得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撤銷被告間贈與系爭 不動產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並請求被告劉 積良、林武材塗銷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登記。且聲明: ⑴被告劉義雄與被告劉積良林武材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所 有權移轉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應予撤銷。
⑵被告劉積良林武材應將系爭不動產不動產,於102年1月 3日,以贈與為登記原因,申請澎湖縣澎湖地政事務所所 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二、被告劉義雄劉積良則辯稱:被告劉義雄劉積良林武材 為兄弟關係,先前劉積良曾借款1百多萬元予被告劉義雄, 但均未寫借據,嗣劉義雄無力償還,始將系爭不動產以贈與 方式移轉予被告劉積良林武材,並非蓄意脫產;又被告劉 義雄名下目前尚有其他不動產,故移轉系爭不動產並不會害 及原告之債權。
丙、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劉義雄即睿瑜貿易社於100年10月17日邀同訴 外人郭信嶂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400萬,該借款目前 尚積欠2,620,700元及約定利息、違約金未清償,業經台南 地方法院於102年1月10日核發102年司促字第235號支付命令 ,該支付令命並於102年1月26日確定。而系爭不動產原為被 告劉義雄所有,應有部分均為1/3,詎料被告劉義雄竟將系 爭不動產於101年12月12日分別贈與被告劉積良林武材應 有部分各1/6,並於102年1月3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情, 業據其提出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客戶交易往來明細、土 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澎湖縣澎湖地政事務所異動索引為證, 堪信為實。
二、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原告於起訴原因已有 相當之證明,而被告於抗辯事實並無確實證明方法,僅以空 言爭執者,當然認定其抗辯事實非真正,而應為被告不利益 之裁判(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679號裁判參照)。被告劉義 雄、劉積良雖辯稱因先前劉積良曾借款1百多萬元予被告劉



義雄,但均未寫借據,嗣劉義雄無力償還,始將系爭不動產 以贈與方式移轉予被告劉積良,並非無償贈與云云,被告劉 義雄復辯稱其已清償系爭債務云云,惟均遭原告否認,被告 劉積良雖提出元大銀行台南分行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詳卷第 55頁)欲證明其確有借錢給被告劉義雄,惟該明細只能說明 被告劉積良確有上載之往來交易,至於其對象為何?所提領 之現金做何用途,並不能由該明細得知。此外,被告等復未 能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及判例說明, 自難認被告劉義雄劉積良之抗辯為真。
三、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債權人依此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 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前段定 有明文。查被告劉義雄目前尚積欠原告債務2,620,700元及 約定利息、違約金,被告劉義雄雖辯稱伊尚有其他不動產可 資清償債務云云,然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劉義雄之財產歸 戶資料,發現被告劉義雄名下雖尚有台南市房地及湖西鄉土 地等不動產,然台南市房地業經被告劉義雄提供予原告設定 最高限額480萬元抵押權以擔保系爭債務,經原告向台南地 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拍賣抵押物,已先後於102年8月13日 、12年9月10日進行第一次、第二次公開拍賣程序,底價分 別為112萬及89萬6千元,均流標無人應買,而湖西鄉土地業 經原告向鈞院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已進入特別拍賣程序, 拍賣底價為22萬4千元,至今仍無人應買等情,有原告提出 之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台南地方法院102 年南院勤102司執公字第28081號拍賣公告、本院102年司執 助仁11字第8291號特別拍賣公告為證,經核該台南市房地、 湖西鄉土地縱使順利拍出,依目前之拍定底價亦不足清償系 爭債務,自難認定被告劉義雄仍有足夠資力清償債務,是被 告劉義雄將系爭不動產贈予被告劉積良林武材之行為確有 害及原告之債權,依首揭民法規定,原告自得訴請本院撤銷 被告間贈與之債權行為及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並請求被 告劉積良林武材塗銷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原告 之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依靚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積 │ │
│ ├───┬────┬───┬──┬──┤ ├────┤ 權利範圍 │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 │
├─┼───┼────┼───┼──┼──┼─┼────┼──────┤
│ │澎湖縣│ 湖西鄉 │龍門南│ │0000│建│ 267.03│ 各1/6 │
│1├───┼────┴───┴──┴──┴─┴────┴──────┤
│ │備 考│乙種建築用地,劉義雄原各有應有部分3分之1,各贈與林武材、│
│ │ │劉積良各6分之1應有部分。 │
├─┼───┼────┬───┬──┬──┬─┬────┬──────┤
│ │澎湖縣│ 湖西鄉 │龍門北│ │000 │旱│ 601│ 各1/6 │
│2├───┼────┴───┴──┴──┴─┴────┴──────┤
│ │備 考│劉義雄原各有應有部分3分之1,各贈與林武材劉積良各6分之1│
│ │ │應有部分。 │
├─┼───┼────┬───┬──┬──┬─┬────┬──────┤
│ │澎湖縣│ 湖西鄉 │龍門北│ │0000│旱│ 1067.33│ 各1/6 │
│3├───┼────┴───┴──┴──┴─┴────┴──────┤
│ │備 考│劉義雄原各有應有部分3分之1,各贈與林武材劉積良各6分之1│
│ │ │應有部分。 │
└─┴───┴────────────────────────────┘

1/1頁


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