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404號
PHDV,102,司促,1404,2013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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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40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盧子翎即盧美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壹佰玖拾玖
  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二)新臺幣柒萬玖仟肆佰肆拾伍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三)新臺幣陸萬壹仟捌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
  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引用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
  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
  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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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