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5號
原 告 吳古川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律師
被 告 吳次雄
吳俊宏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晴涵
被 告 吳鄭菊
吳志堅
吳志強
吳秀珍
黃吳秀月
吳秀美
吳秀珠
吳敏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2中關於補償金額「2萬3,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3萬4,653元」、編號2中關於訴訟費用分擔比例「300分之259」之記載,應更正為「300分之5」、編號3中關於補償金額「2萬7,6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4萬1,584元」、編號4中關於補償金額「13萬8,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0萬7,920元」;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第五頁倒數第二行、第三行關於「69坪」之記載,應更正為「103.96坪」。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宏榮
法 官 鍾孟容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馬公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呂日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