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16號
聲請人即
原 告 黃為良
代理人 袁健峰律師
陽文瑜律師
李承訓律師
相對人即
被 告 黃為訓
代理人 黃明珠
相對人即
被 告 黃睿庚
兼上一
代理人 黃睿池
相對人即
被 告 魏有妹
黃睿抱
黃慧敏
黃鳳蘭
黃文伶
兼上魏有妹、黃睿抱、黃慧敏、黃鳳蘭、黃文伶等5 人
代理人 黃睿麟
黃睿炳
相對人即被告黃為精訴訟承受人
黃睿利
黃睿鈞
黃睿沛
黃睿芳
兼被告黃為精之訴訟承受人
黃睿鎮
追加被告黃為耕訴訟承受人
黃睿布
黃蘇金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24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附表一、二、三更正前」記載,應更正為「附表一、二、三(更正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至於黃睿鎮於民國102 年10月28日具狀聲請修改部分分割方 法,惟依民事訴訟法第231 條規定判決經宣示後為該判決之 法院受其羈束。是黃睿鎮之請求本院無法同意。又本件聲請 人(即原告)聲請更正之部分(含本院依職權發覺之附表三 之顯然錯誤)是顯然錯誤,是本院依法可更正,併予說明。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修正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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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
│土地坐落: │
│ 一、桃園縣大溪鎮○○○段○00000 號土地:面積667 平方│
│ 公尺、地目:田(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權利範圍│
│ 七分之一。 │
│ 二、桃園縣大溪鎮○○○段○000 號土地:面積282 平方公│
│ 尺、地目:田(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權利範圍七│
│ 分之一。 │
│ 三、桃園縣大溪鎮○○○段○000 號土地:面積286 平方公│
│ 尺、地目:田(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權利範圍七│
│ 分之一。 │
│ 四、桃園縣大溪鎮○○○段○00000 號土地:面積3264平方│
│ 公尺、地目:田(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權利範圍│
│ 七分之一。 │
├───────────────────────────┤
│附表二: │
│土地坐落: │
│ 一、桃園縣大溪鎮○○○段○00000 號土地:面積667 平方│
│ 公尺、地目:田(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權利範圍│
│ 七分之一。 │
│ 二、桃園縣大溪鎮○○○段○000 號土地:面積282 平方公│
│ 尺、地目:田(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權利範圍七│
│ 分之一。 │
│ 三、桃園縣大溪鎮○○○段○000 號土地:面積286 平方公│
│ 尺、地目:田(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權利範圍七│
│ 分之一。 │
│ 四、桃園縣大溪鎮○○○段○000 00號土地:面積3264平方│
│ 公尺、地目:田(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權利範圍│
│ 七分之一。 │
│ 五、桃園縣大溪鎮○○○段○00000 地號土地:面積 │
│ 17747平方公尺、地目:田(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
│ )、權利範圍:七分之一 │
│ │
└───────────────────────────┘
修正後
┌───────────────────────────┐
│附表一 │
├───────────────────────────┤
│土地坐落: │
│ 一、桃園縣大溪鎮○○○段○00000 號土地:面積667 平方│
│ 公尺、地目:田(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權利範圍│
│ 七分之一。 │
│ 二、桃園縣大溪鎮○○○段○000 號土地:面積282 平方公│
│ 尺、地目:田(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權利範圍七│
│ 分之一。 │
│ 三、桃園縣大溪鎮○○○段○000 號土地:面積286 平方公│
│ 尺、地目:田(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權利範圍七│
│ 分之一。 │
│ 四、桃園縣大溪鎮○○○段○000 號土地:面積3264平方公│
│ 尺、地目:田(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權利範圍七│
│ 分之一。 │
├───────────────────────────┤
│附表二: │
│土地坐落: │
│ 一、桃園縣大溪鎮○○○段○00000 號土地:面積667 平方│
│ 公尺、地目:田(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權利範圍│
│ 七分之一。 │
│ 二、桃園縣大溪鎮○○○段○000 號土地:面積282 平方公│
│ 尺、地目:田(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權利範圍七│
│ 分之一。 │
│ 三、桃園縣大溪鎮○○○段○000 號土地:面積286 平方公│
│ 尺、地目:田(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權利範圍七│
│ 分之一。 │
│ 四、桃園縣大溪鎮○○○段○000 號土地:面積3264平方公│
│ 尺、地目:田(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權利範圍七│
│ 分之一。 │
│ 五、桃園縣大溪鎮○○○段○00000 地號土地:面積 │
│ 17747平方公尺、地目:田(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
│ )、權利範圍:七分之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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