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507號
TYDV,102,除,507,2013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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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07號
聲 請 人 仁豐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瑞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 年11 月8 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 年5 月14日刊登報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44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9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茵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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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5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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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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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華謌股份有限公司黃│臺灣銀行桃園分行 │102年3月29日 │50,810元 │AG三七八九五四│ │
│1 │嘉波 │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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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仁豐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