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89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左澤蒼
訴訟代理人 林柏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票據不慎遺失 ,前經鈞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330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並於民國102 年6 月19日登載於新聞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而無人申報權利。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 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票據,前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33 0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02 年6 月19日登載於新聞紙 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並有該日新 聞紙在卷可憑,足認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10月19日屆滿 ,茲如附表所示之票據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亦有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黃裕民
法 官 溫宗玲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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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2年度司催字第3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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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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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莊士德 │桃園信用合作社會稽│101年12月3日 │161,000元 │H一六0四六五二│ │
│1 │ │分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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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豔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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