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00號
原 告 陳怡樺
陳賴美珠
陳冠紘
被 告 鄭煒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 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 ,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 25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102 年10月3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 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