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70號
原 告 冷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逸明
訴訟代理人 黃國進
被 告 陳文雀
訴訟代理人 彭成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調查
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 年12月10日上午11時
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並命原告應於102 年11
月27日以前提出起訴狀附件二、附件三之原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范升福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