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919號
TYDV,102,訴,1919,2013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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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19號
原   告 陳龔文新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丟張紀亮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 萬9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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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