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19號
原 告 陳龔文新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丟張紀亮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 萬9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