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598號
TYDV,102,訴,1598,20131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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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98號
原   告 桃園縣平鎮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兆青
被   告 張浩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0 月4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2 年10 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 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林文慧
法 官 吳佩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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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