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訂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587號
TYDV,102,補,587,2013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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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87號
原   告 亞德光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國
被   告 李氏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隆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1,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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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德光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李氏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