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580號
TYDV,102,補,580,2013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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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80號
原   告 簡榮瑞
被   告 簡永祿
      祭祀公業簡光武公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簡松茂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600
,900元【計算式:87×5,600 +(1,930+975+198+2,256+1,367
+47 1)×2,100 =15,600,9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36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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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