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569號
TYDV,102,補,569,2013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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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69號
原   告 賴明鐘
被   告 楊洪彬
      楊緹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36,552 元(暫
以原告陳報之占用面積計算,待實測後再行增減),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8,8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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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