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557號
TYDV,102,補,557,2013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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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57號
原   告 森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溫春子
被   告 台光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8,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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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光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森展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