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57號
原 告 森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溫春子
被 告 台光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8,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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