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宋卉溱
代 理 人 劉欣怡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生活費用支出之單據,例如:發票、繳費收據... 等,以及汽
車稅金之稅單。
㈡應提出租賃契約。
㈢聲請前二年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人
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
㈣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如有請敘明其契約成立生效之時
間、相對人、履行期與契約內容。
㈤聲請人應提出其父宋永清全戶戶籍謄本,以及宋永清所有子女
戶籍謄本。
㈥聲請人應提出其父100 年、101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
㈦聲請人應提出102 年1 月及10月薪資明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 仲 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