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733號
聲 請 人 高双火
聲 請 人 古全保
相 對 人 林阿明
相 對 人 林阿勝
相 對 人 林阿蘭
相 對 人 林阿松
相 對 人 林阿正
相 對 人 林彥孝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
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 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於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准 予假扣押後,相對人乃就同一債權,以臺灣高等法院76年度 訴字第20號審理在案,並已達成和解,業據聲請人提出前揭 案號之和解筆錄正本,並經本院調閱本院75年度全字第423 號、75年度執全字第324 號卷宗核閱屬實,是揆諸上開規定 ,相對人於假扣押後既已起訴,並已和解在案,則聲請人本 件聲請自於法不合,應不予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