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8258號
TYDV,102,司票,8258,2013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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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8258號
聲 請 人 桃園縣私立龍祥長期照顧中心(長期照護型)
法定代理人 賴庭槐
非訟代理人 陳瑞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行展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表明聲請人係屬合夥或獨資型態,並提出相關設立登記資
   料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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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