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8258號聲 請 人 桃園縣私立龍祥長期照顧中心(長期照護型)法定代理人 賴庭槐非訟代理人 陳瑞塘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行展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表明聲請人係屬合夥或獨資型態,並提出相關設立登記資 料影本。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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