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8137號
TYDV,102,司票,8137,20131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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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8137號
聲 請 人 蔡成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杜安薏(原名:杜蕙君)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本件本票是否有經提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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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