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7948號聲 請 人 葛宜雄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游惠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查聲請狀所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十一萬八千 元,惟依聲請狀附表所示之金額共十五萬元 ,請表明所欲請求之金額為何?( 如有部分 清償並請載明何張本票有受償。)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