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7948號
TYDV,102,司票,7948,20131101,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7948號
聲 請 人 葛宜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游惠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查聲請狀所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十一萬八千
         元,惟依聲請狀附表所示之金額共十五萬元
         ,請表明所欲請求之金額為何?( 如有部分
         清償並請載明何張本票有受償。)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