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6年度,2090號
TPEV,106,北小,2090,2017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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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2090號
原   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訴訟代理人 許世麟
被   告 秝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名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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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秝珅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