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8248號
TYDV,102,司促,28248,20131122,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8248號
債 權 人 陳中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于克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于克強之正確姓名。
二、表明請求利率及依據(若無,請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