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8117號
TYDV,102,司促,28117,2013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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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8117號
債 權 人 宋長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明庚孫定華牟崇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對債務人孫定華牟崇德之請求原
           因事實。
         二、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羅明庚三人共同給
           付新台幣36萬元?或請求債務人各給付
           12萬元?如係請求債務人各自給付,應
           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 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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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