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8117號
債 權 人 宋長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明庚、孫定華、牟崇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對債務人孫定華、牟崇德之請求原
因事實。
二、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羅明庚三人共同給
付新台幣36萬元?或請求債務人各給付
12萬元?如係請求債務人各自給付,應
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 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