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7955號債 權 人 石上青泉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巫泳家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琪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三、債權人及法定代理人(即主任委員)於 聲請狀簽名或蓋章。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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