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7955號
TYDV,102,司促,27955,2013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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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7955號
債 權 人 石上青泉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巫泳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琪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三、債權人及法定代理人(即主任委員)於
           聲請狀簽名或蓋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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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