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7384號
TYDV,102,司促,27384,2013111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738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美珍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 條 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林美珍之 住所地在高雄市○○區○○○路0000巷0 號八樓之5 ,有內 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 ,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