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5687號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黎東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之違約金計算方式。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