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5557號
債 權 人 杰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慧慈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吳淑卿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杰品室 內裝修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均有變更,債權人未 補正正確之公司名稱並於聲請狀蓋用正確之公司印章及現任 負責人簽章;經本院民國102 年11月4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 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 年11月6 日送達,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雖於102 年11月11日陳報,然補 正未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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