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5557號
TYDV,102,司促,25557,20131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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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5557號
債 權 人 杰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慧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淑卿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杰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
         及負責人均有變更,請表明正確之債權人公
         司名稱並於聲請狀蓋用正確之公司印章及由
         現任負責人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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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杰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