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1年度,19號
TYDV,101,重家訴,19,2013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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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家訴字第19號
原   告 簡美惠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複代理人  何豐行律師
複代理人  林殷佐律師
被   告 陳簡丹
前列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陳俊伸
      陳馥泰
被   告 李簡合
前列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李訓漳
被   告 呂簡甘
前列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呂理國
被   告 簡李寶蓮
      簡錫胤
      簡錫賢
      簡錫銘
      簡錫塘
      簡惠昭
前列六人
訴訟代理人 王志強律師
      何方婷律師
被   告 簡德峰
      簡德星
      簡彣學
      簡彣憲
      簡伶伃
兼前列三人之
法定代理人 蔡麗秋
被   告 簡玉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1 年度重家訴字第18號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分割遺產之訴訟,惟被告簡錫銘於民國 101 年6 月20日另對被告簡德峰簡德星蔡麗秋簡彣學簡彣憲簡伶伃呂簡甘陳簡丹李簡合簡玉觀等人 提起本院101 年度重家訴字第18號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之訴訟 ,該案尚未終結,有被告簡李寶蓮簡錫胤簡錫賢、簡錫 銘、簡錫塘簡惠昭提出之被證一民事起訴狀影本、本院公 務面談記錄在卷可參,而本案分割遺產訴訟,被告簡德峰簡德星蔡麗秋簡彣學簡彣憲簡伶伃呂簡甘、陳簡 丹、李簡合簡玉觀是否為被繼承人簡福壽之繼承人,攸關 本案當事人適格與否之問題,故本案以本院101 年度重家訴 字第18號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本院認被告簡李寶蓮簡錫胤簡錫賢簡錫銘簡錫塘簡惠昭聲請在該案終結前停止本案訴訟,並無不合,於法應 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蘇昭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仲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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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