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家訴字第19號原 告 簡美惠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複代理人 何豐行律師複代理人 林殷佐律師被 告 陳簡丹前列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陳俊伸 陳馥泰被 告 李簡合前列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李訓漳被 告 呂簡甘前列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呂理國被 告 簡李寶蓮 簡錫胤 簡錫賢 簡錫銘 簡錫塘 簡惠昭前列六人之訴訟代理人 王志強律師 何方婷律師被 告 簡德峰 簡德星 簡彣學 簡彣憲 簡伶伃兼前列三人之法定代理人 蔡麗秋被 告 簡玉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01 年度重家訴字第18號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分割遺產之訴訟,惟被告簡錫銘於民國 101 年6 月20日另對被告簡德峰、簡德星、蔡麗秋、簡彣學 、簡彣憲、簡伶伃、呂簡甘、陳簡丹、李簡合、簡玉觀等人 提起本院101 年度重家訴字第18號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之訴訟 ,該案尚未終結,有被告簡李寶蓮、簡錫胤、簡錫賢、簡錫 銘、簡錫塘、簡惠昭提出之被證一民事起訴狀影本、本院公 務面談記錄在卷可參,而本案分割遺產訴訟,被告簡德峰、 簡德星、蔡麗秋、簡彣學、簡彣憲、簡伶伃、呂簡甘、陳簡 丹、李簡合、簡玉觀是否為被繼承人簡福壽之繼承人,攸關 本案當事人適格與否之問題,故本案以本院101 年度重家訴 字第18號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本院認被告簡李寶蓮、簡錫胤、簡錫賢、簡錫銘、簡錫塘、 簡惠昭聲請在該案終結前停止本案訴訟,並無不合,於法應 予准許。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仲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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