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竑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偉華
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明誌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振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春向
訴訟代理人 何啟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181 號請求退還溢收款事件
,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 255 萬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137
萬 5500 元,本反訴訴訟標的金額合計 392 萬 55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 5 萬 98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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