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998號
TYDV,101,訴,1998,2013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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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98號
原   告 國軍桃園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吳怡昌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
複代理人  趙文銘律師
被   告 謝秀蓉
法定代理人 吳玉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醫上字第十二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醫療費用,被告以原告對其負損害 賠償責任為由,為抵銷之抗辯,而被告所為抵銷抗辯之事實 ,業已提起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現由臺灣高等法院99年醫上 字第12號損害賠償事件事件審理中,是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 ,以臺灣高等法院上開民事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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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